大食物观与粮食安全战略是相辅相成的,体现了底线思维。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14亿多人的饭碗要靠自己端。多元化食物供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粮食安全这根弦。膳食结构的改变也不意味着主粮地位的下降,反而使人更重视粮食安全,毕竟动物性食物需要粮食来转化。只有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其他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才能算是锦上添花。因此,宝贵的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要优先用于粮食生产。
1984年在国企工作的农民合同工工龄是否算作视同缴费年限?这是一个涉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历史和具体规定的问题。要准确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理解“视同缴费年限”这一概念的定义及其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应用,再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一并累计缴费年限。
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参加工作但未纳入制度范围的职工的养老保障问题。通过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这些职工可以享受到与制度内职工相似的养老待遇,从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具体到1984年在国企工作的农民合同工要视同缴费年限,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这段时间的工龄要属于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在1984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特别是针对农民合同工的相关政策并不完善。因此,这些农民合同工在国企工作的工龄是否算作视同缴费年限,需要依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按照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即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精神,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精神而实施的,按照这个规定精神,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有企业1984年的农民合同工,从招工的程序、流程和性质来分析,还不属于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实际就是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如果合同工是经过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属于计划内的临时工,最后在临时工的岗位按照正常的招工流程转为正式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那么从事临时工的工龄就属于国家承认的工龄,才有希望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如果只是在农民合同的岗位上工作了一年或是两年,后来没有转为正式的合同制工人,那么这种农民合同的工龄不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这是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通常需要查阅职工的个人档案和相关政策文件,以确认其连续工龄的时间和性质。对于1984年的农民合同工而言,如果他们的个人档案中有明确的连续工龄记录,并且这一记录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那么他们的工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变迁,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和不确定性。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政策规定、个人档案、实际情况等,以做出合理的判断和认定。
综上所述,1984年在国企工作的农民合同工工龄是否算作视同缴费年限,需要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符合政策规定并且个人档案中有明确的连续工龄记录,那么他们的工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变迁,对于这一问题的判断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争议如何配资期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认定。